大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大连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的通知
(大教发〔2025〕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局,各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打造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和《大连市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职业学校包括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市属高等职业学校。

2.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程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3.职业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我市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二、选聘原则

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

1.按需聘用。根据职业学校生师比状况及教学、实习实训、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重点选择专业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2.聘约管理。严格履行选聘程序,明确兼职教师的选聘条件、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聘约管理。

3.动态调整。兼职教师选聘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稳定精干兼职教师队伍。

三、选聘条件和工作职责

(一)选聘条件

1.兼职教师应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职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5年及以上专业教学和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

2.在兼职教师岗位所需相关行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可不受职称(职务)或技能等级和教师资格证等条件的限制直接选聘。

3.公共基础课程兼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专业课程兼职教师优先聘请具有教师资格证人员,除直接选聘情况外,一般应持有教师上岗证或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培训合格证。

4.满足选聘条件的退休人员,聘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工作职责

1.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2.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4.兼职教师要积极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四、选聘方式和程序

(一)选聘方式

1.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物)、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

2.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团体聘请人数不少于3人。

3.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二)选聘程序

1.职业学校在规定的兼职教师总额内,根据教育教学岗位需求,确定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名称、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2.职业学校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主要程序是:    

(1)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和选聘条件提供遴选人员名单。

(2)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选聘人员填写《大连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选聘登记表》。

(3)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3.职业学校可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1)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对外发布兼职教师选聘信息。

(2)应聘人员根据选聘信息报名应聘,填写《大连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选聘登记表》。

(3)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审核。

(4)职业学校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4.职业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师,入职前按规定进行涉罪信息查询,有犯罪记录的不得聘请。

5.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依法签订工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课程需要和工作任务,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1学期。

6.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及时予以备案。梳理完善兼职教师的基本信息、岗位任务、工作期限及其对应的职数使用情况等,填写《大连市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结果备案表》、《大连市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名册》,并于每年的2月和8月报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和大连市教育局备案。由于客观因素需要更换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应及时履行选聘程序,补充备案。

五、组织管理

1.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的校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兼职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考核和评价办法,完善日常和聘期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工作机制。

2.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可以由聘请学校自主开展,也可以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进行,并由组织单位对兼职教师培训合格情况进行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3.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学习培训、考核评价、荣誉表彰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其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5.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职业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6.职业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职业学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六、经费保障

1.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2.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3.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可按岗位、课时或者项目支付。职业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综合考虑职业学校财务状况、兼职教师教学任务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合理确定工作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4.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兼职教师专项经费的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行为。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支持体系

1.企事业单位应完善本单位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等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任教经历作为本单位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提升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2.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激发企业选派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3.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办学质量考核内容,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

4.职业学校对于教学成果突出、工作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在职培训和荣誉表彰体系。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评优评先范围,宣传推广优秀兼职教师典型事迹。

附件:1.大连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选聘登记表.doc

           2.兼职教师工作协议(示范文本).doc

           3.大连市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备案表.doc

           4.大连市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名册.xls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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